失信被执行人 |
尹荣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83民初356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尹荣贵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红斌借款1130000元。驳回原告刘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尹荣贵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36752元由被告尹荣贵承担11092元,原告承担25660元,反诉受理费14848元由反诉原告尹荣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