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正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2民初2212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正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罗平借款本金1125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罗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周正生负担13056元,由原告罗平负担81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