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华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2民初1041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鄢国忠与被告彭华云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2、被告彭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鄢国忠借款33836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3、驳回原告鄢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华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