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冬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8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2民初1928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周冬根、陈玉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水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即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2019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逾期利息。所得利息总额应品除已偿还的3326.44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被告周冬根、陈玉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