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麻滨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22刑初107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滨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