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9民初700号 |
案号 |
(2020)赣0729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被告王友群与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7]14116个借字第141162017101710010001号)和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江西省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18)14116小借字第141162018122010010005号); 被告王友群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5000元和利息(2019年8月14日之前的利息合计:25579.22元;从2019年8月15日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2.3975%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友群、刘小英共有的位于全南县南迳镇罗田开发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全房字第00027762号、00027767)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9元,本案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47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友群负担,限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给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