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福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2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9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0)赣0729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付,可计收复利;2019年8月14日至钱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付,不计收复利;已支付的利息1,325.48元、复利12.63元,可抵扣相应的利息);二、被告陈东兵对上述债务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东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福珍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福珍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