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1民初1876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林立偿还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借款8827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30元,被告林立负担20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