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饶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5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1民初408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0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饶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