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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秋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0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北海仲字第16-10号
案号
(2020)湘0921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施秋武向申请人熊海元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二)被申请人施秋武向申请人熊海元支付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7000元;(三)被申请人施秋武向申请人熊海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本金44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8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本金50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被申请人施秋武向申请人熊海元支付律师费18672元;(五)本案仲裁费7650元由被申请人施秋武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熊海元预缴,本院不予退回,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应由被申请人施秋武向申请人熊海元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施秋武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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