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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卫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1376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卫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7,2206.32元,手续费5 4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 942.7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6月21日前的利息为45 277.83元,2017年6月21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被告周卫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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