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3民初4480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金连胜、张文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金连胜、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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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宫景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67253085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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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徐矿电厂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