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11号 |
案号 |
(2017)苏1302执3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昊昇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3日,按照年利率14.4%计算;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4%计算)和律师费30000元;二、被告宿迁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烨泰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昊昇玻璃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时间 |
2018-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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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济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58463770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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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1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