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沂水县明志苗木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3民初2664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沂水县明志苗木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振玲、徐蒙、徐兵兵、徐静、徐后局、王淑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00939.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1元,由被告沂水县明志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8364.1元,由原告负担433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3713230917085723 |
登记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沂水县杨庄镇善疃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