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州市鸿福纺织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1301********7J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3民初2353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晋州市鸿福纺织厂支付被告张晶工资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晋州市鸿福纺织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书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183MA09YF7J1C |
登记机关 |
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州市东卓宿镇北彭家庄村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