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乐市欣辉装修设计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1301********BP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293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新乐市欣辉装修设计中心继续完成原告封红梅孔雀城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电视墙硅藻泥装修。被告新乐市欣辉装修设计中心经营者秦建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家庭财产返还原告封红梅剩余装修款1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65元由被告经营者秦建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184MA094PBPXX |
登记机关 |
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东名村东名街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