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和民三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津0101执2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付贵荣对(2014)和民三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向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借款本金3000000元、逾期利息164000元、罚息82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以及自2014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并对该案案件受理费1638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付贵荣对(2014)和民三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向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借款本金5000000元、逾期利息273333.33元、罚息136666.67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以及自2014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并对该案案件受理费2483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26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付贵荣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予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7-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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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069868668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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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号(青年创业广场42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