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4********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2745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伟涛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800000元;二、被告宋伟涛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8年2月20日的利息、复利27676.94元;三、被告宋伟涛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宋伟涛应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宋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