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延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6********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禹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1482执恢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金增偿还原告崔发元、崔发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置业有限公司、禹城东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张延春、刘立山对前向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8800元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