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0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803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治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30000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7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按贷款年利率8.4%计算)、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7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及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欠息之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二、被告陈荣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龙土金、梁玉芳、龙雨丰、龙彦兆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43444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海波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治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47.0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李海波、蔡兴连、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龙土金、梁玉芳、龙雨丰、龙彦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玉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6886525831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路3号之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