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益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1********3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6民初5308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何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学垫付的务工人员车旅费、住宿费8111元;二、由被告何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学向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陈华学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计37个月的利息222000,本息合计522000元。三、驳回陈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2元,由原告陈华学负担1852元,被告何益明负担4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