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安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0********1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303 民初 1420 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汇川区金富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陈安全于 2016年 2 月 15 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陈安全、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川区金富建材租赁站支付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止的租赁费 131056.00 元;三、被告陈安全、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汇川区金富建材租赁站的钢管 14.0618 吨、扣件 3394 套、顶托 540 支、钢模 79.5 ㎡,若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材料损失款 94719.74 元。该材料未退还或未赔偿前,被告陈安全、罗建华参照每日租金 115.58 元的标准(钢管 1.7 元/吨/天、扣件0.005 元/套/天、顶托 0.05 元/支/天、钢模 0.6 元/㎡/天)赔偿原告从 2018 年 12 月 16 日起至材料退清或全部赔偿款付清时止的损失;四、被告陈安全、罗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川区金富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五、驳回原告汇川区金富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30 元(依法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金富建材租赁站负担 300 元,由被告陈安全、罗建华负担 273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