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绍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6民初2538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彭绍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管仕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管仕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原告管仕珍负担872元,被告王彭绍文负担6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