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大家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获民金初字第1号 |
案号 |
(2015)获法执字第00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大家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获嘉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450万元。 二、被告河南大家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获嘉县支行支付贷款期内利息11666.67元。 三、被告河南大家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借款本金500万元逾期利率7.8%从2014年12月5日起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获嘉县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至2014年12月9日为5416.67元。 四、被告河南大家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借款本金450万元逾期利率7.8%从2014年12月10日起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获嘉县支行支付逾期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10日为975元)至实际付款日,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 五、被告新乡中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文明、张文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获嘉县支行对被告张文明质押的10万元定期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051元,由被告河南大家牧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乡中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文明、张文献承担连带责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6-02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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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永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78918677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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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获嘉县大辛庄乡小呈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