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2997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波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325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总额扣减100000元)。如果被告王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0元,由被告王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