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91民初13195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5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8968508.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 465 678.82元,共计10 434 187.15元(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范煤玉、范宝海、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志花在其与被告范煤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小连在其与被告范宝海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 405元由被告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范煤玉、范宝海、王志花、张小连、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594877036X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