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7民初1963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魏淑红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0 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淑红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魏淑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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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海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777618818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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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