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2404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2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梅借款本金69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9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7%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马梅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6元,减半收取5503元,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宋伟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