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2151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3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395 5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岳开彬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初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岳开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利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71004048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办公楼10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