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伟彤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3265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艳红借款9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职保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在876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伟彤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50元,由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保昌、河南伟彤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10522999139 |
登记机关 |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六和大道北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