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庄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1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4民初3387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庄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周转材料丢失赔偿费、周转材料配件丢失赔偿费、运费合计 335 284.5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94 196元,共计429 480.58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9元,由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庄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江苏庄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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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庄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30199166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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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黄桥镇东闾村三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