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1民初5980号 |
案号 |
(2017)闽0521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工程款12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被告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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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74635840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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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安县螺城镇前型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