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民初字第652号 |
案号 |
(2017)吉0521执恢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通化县二密镇二密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共计2334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1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6721元,由被告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时间 |
2018-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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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玉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2158464624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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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