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755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存福支付工程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6724元(自2016年11月25日至原告主张的2018年2月2日,434天,13万元×4.35%/年÷365天×434天=6724元),本息合计136724元;并由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以13万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自2018年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董存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元,由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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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志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68422016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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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6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