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2813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吉刚、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701689.55元及利息(含罚息)68713.97元,共计770403.52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吉刚、杨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65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2654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志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68422016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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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6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