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2812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伟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330448.61元,支付利息、罚息35888.84元,本息合计366337.45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就被告蒋伟莎所有的位于灵武汽配城4幢18、19号商业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5元,减半收取3397.5元,由被告蒋伟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宁0181执5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692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志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68422016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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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6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