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广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05民初4247号 |
案号 |
(2020)皖0705执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解除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广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199051405161000002号的《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二、被告铜陵市广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43573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7月10日以前拖欠的利息数额为962323.24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04357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004%标准计付);三、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承担的部分,向被告铜陵市广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41元,由被告铜陵市广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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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550153503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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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A组团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