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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6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3民初4182号
案号
(2020)皖1203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阜阳市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桂军安置补偿款657616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87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以657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以657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6二、驳回王桂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38元,减半收取6219元,保全费4839元,合计11058元,由原告王桂军负担1478元,由被告阜阳市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邱福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566369966C
登记机关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六楼12幢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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