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9387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1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贷款本金379 802.61元,利息5931.8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已暂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谢树济在最高主债权限额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9元(原告均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树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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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碧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31362561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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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99号物联科技大厦西侧裙楼5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