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5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友联工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15.7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6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45670元;二、顾建兴、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友联工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39581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86960元,由兴达公司负担3631元,由友联公司负担83329元,顾建兴、固超公司与友联公司共同负担83329元中的81516元(兴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83329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友联公司、顾建兴、固超公司按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建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661347060Q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西五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