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8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3902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振庆货款32436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324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期限自2013年10月4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振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2.5元,由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玉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108239654X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