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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8586****
执行依据文号
漳龙文劳人仲案[2019]154号
案号
(2020)闽0603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王斌武、蔡维杰、杨敏、郑朝霞、潘海滨、张朝明、林竹钦、张海鹏、洪泗海、赵建波、黄伟雄、刘坤华、杨小燕、陈丽汶、陈更生、欧天明、林建连、吴智勇、陈顺辉、黄一航、杨淑珍、欧淑白、杨翠凤、吴惠能、陈毅强等25人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斌武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1645.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蔡维杰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113502.7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敏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25436.8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郑朝霞2019年1-5月份工资22596.48元、经济补偿金113251.3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潘海滨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9948.4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朝明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8493.22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林竹钦2019年1-5月份工资37471.35元、经济补偿金123655.45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海鹏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119485.8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洪泗海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24000.43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赵建波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8563.0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伟雄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2078.9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坤华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8739.7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小燕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11881.2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丽汶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8278.98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更生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70426.6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欧天明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9392.2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林建连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6117.2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智勇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3036.3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顺辉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1601.77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一航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21507.7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淑珍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68709.0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欧淑白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40940.4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翠凤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36612.24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惠能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40326.3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毅强2019年1-5月份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19687.29元。三、驳回25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水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0628586668C
登记机关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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