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碧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11********0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惠民初字第5726号 |
案号 |
(2014)惠执行字第00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雪英、江碧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荣照、陈素莲借款本金24563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3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0元)。 二、被告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雪英、江碧容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雪英、江碧容追偿。 三、驳回原告吴荣照、陈素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80元,减半收取15140元,由原告吴荣照、陈素莲负担2120元,由被告王雪英、江碧容、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3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6-03 |
发布时间 |
2014-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