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20号 |
案号 |
(2018)鄂0102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全归还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全偿付利息及违约金损失(分段计算,即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自201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李滨、张薇、四川颜锋铝业有限公司、钟祥市佰和胶制材料有限公司、钟祥市弘鑫密封胶制品有限公司、湖北齐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市津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钟祥市美亚迪涂料有限公司、钟祥市千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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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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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