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仁市梵界旅行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6********5W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603民初708号 |
案号 |
(2020)黔0603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铜仁吉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梵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贵州省铜仁市朱砂镇景区商业朱砂大观园2018年经营承包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梵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铜仁吉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费31490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铜仁吉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梵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讼案件受理费250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铜仁吉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梵界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098元;本诉讼案件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15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铜仁吉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梵界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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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凤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603MA6GKQ5W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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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B栋7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