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2893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4052.85元(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合计3204052.85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象王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丁长春、杨连凤、王为标、葛文洋、肖利、李立祥、庞小红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62元,由被告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象王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丁长春、杨连凤、王为标、葛文洋、肖利、李立祥、庞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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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永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79383737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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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