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树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8********2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485号 |
案号 |
(2019)鲁0323执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二、被告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沂源祥瑞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塑阳管业有限公司、张树立、张茂龙、张元霞、杜倩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一至三项款项,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七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鲁0323执8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14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