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清县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3民初3679号 |
案号 |
(2020)冀1023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清县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刚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1万元(至2019年12月6日);二、驳回原告张志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20元,被告永清县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8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友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36703402318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清县金雀大街移动公司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