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83民初3080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4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5663664.4元及超期资金占用补偿金206094.56元;二、被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货款1566366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的超期资金占用补偿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10元,由原告原告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191元,由被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170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1573865001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井陉县微水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