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雅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2********1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民初字第6912号 |
案号 |
(2016)闽0521执02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与被告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借款本金35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三、被告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 四、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泉州永霖纸箱有限公司、陈雅玲、林宝玉、林雨川、王鸿进、郭建林、林萍萍对被告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付的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泉州永霖纸箱有限公司、陈雅玲、林宝玉、林雨川、王鸿进、郭建林、林萍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7-22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